俗語說「魚唔過塘唔肥」,人一生總有機會轉換工作,除了希望找到更好的待遇外,也希望步步高陞,轉換工作後的職位比起之前更高級。
不過有很多人不清楚勞工法例也有規定每間公司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要求。
辭職信範例︰
如何計算通知期?
以下是以表格的形式表達︰
僱傭情況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在試用期內 |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 無需通知期 | 無需代通知金 | |
試用期內的 第一個月後 | 僱傭合約 有明確規定 |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 參考以下 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 |
僱傭合約 無明確規定 | 不少過7天通知 | 參考以下 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 ||
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 之後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 參考以下 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過1個月通知 | 參考以下 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
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計算代通知金一共有 2 種,一種是通知期不足一個月(以日或星期為單位),而另一種是通知期超過一個月或以上(以月為單位),計算方法大同小異,如下︰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月數 = 代通知金
如何計算最後上班日期?
根據《僱傭條例》的第 6 項「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 4 點表示:
僱傭條例網址︰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zh-Hant-HK?xpid=ID_1438403462009_001
就本條而言,月(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簡單而言,由離職生效日期開始計算(沒有生效日期是由遞上辭職信的那天起計算),至下個月份的前一日,例如我是於 7 月 17 日離職生效,那我的最後上班的日期是在 8 月 16 日。
不過有些特別情況,例如在 1 月 31 日離職生效,但是 2 月份並沒有 30 日,那最後上班日期便會變成 2 月的最後一天(28 或 29 日)。
可以在通知期內申請年假嗎?
根據《僱傭條例》的第 6 項「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 2A 點表示:
僱傭條例網址︰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zh-Hant-HK?xpid=ID_1438403462009_001
在不損害第41D條的規定下,僱員根據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增補。由1990年第53號第5條修訂)
所以結論是不可以在通知期內申請年假,不過公司必須以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有什麼情況下不需要通知期和代通知金?
由僱員提出的理由︰
-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 受僱主苛待;或
-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由僱主提出的理由︰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或
- 慣常疏忽職責。
每間公司也有不同的處理手法
每一間公司可能也不同的離職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因為根據公司的僱傭合約,勞工法例容許公司與員工制定一套合適的離職通知期,不過通知期和代通知金必須符合勞工法例的最低要求,只可多,不可少,所以為了保障作為打工仔的你的利益,你必須了解清楚公司的安排是否合乎勞工法例的要求。
有些公司更會將通知期延長達 3 個月,甚至 1 年的時間,來確保所有工作能夠順利過渡。
也聽說過一些公司和僱員商討縮短通知期,遇到這種不是依據原來合約所制定的臨時措施,最好還是先詢問勞工處的意見,避免以後因為這些承諾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結語
作為員工的你,如果遇到任何不清楚的情況,可以考慮聯絡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或勞工處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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